编者按:
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收费模式与诉讼程序并不相同。本案当事人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两次申请仲裁并两次经法院撤销仲裁裁决,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仲裁费用未果,又提起诉讼要求仲裁委员会返还仲裁费用,最终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为人民法院案例库近期入库案例,具有参考意义。
PART 01
【方法解析】
仲裁费用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时需向仲裁机构交纳的费用。我国对仲裁费用的态度经历了从“国家干预”到“机构自治”的转变。现行2017年《仲裁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即将生效的2025年《仲裁法》第92条第2款删除了核准程序,改为“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
立法变迁顺应了实践需要。1995年《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1995年规定较为粗糙,未明确仲裁员报酬比例,也不适应经济发展趋势下仲裁机构收费方式的转变。
目前一些主流仲裁机构选择将仲裁员报酬单独列示,提高收费透明度,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将仲裁员报酬纳入案件统一收费,但其2024年版仲裁规则第85条第1款允许支付仲裁员的特殊报酬,并可采用小时费率。
在退费问题上,仲裁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制定具体规则。例如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案件特殊情况的费用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因其他特殊原因撤销案件的,经当事人申请,综合考量案件程序进度、工作量、撤销的原因以及当事人责任等因素,退回70%-100%的仲裁费用。”
PART 02
【解析规则】
当事人因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起诉请求仲裁机构退还仲裁费用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PART 03
【案情简介】
李某海与林某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发生纠纷,林某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员会就上述纠纷作出003号仲裁裁决。林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003号仲裁裁决。
PART 04
【法院认定】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依据我国仲裁法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当事人向仲裁机å构提起仲裁时,仲裁机构有义务依据法律及仲裁协议的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作为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机构,其与当事人之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或其他财产关系,仲裁机构既不参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不对仲裁结果承担合同或侵权法上的责任。仲裁机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收取仲裁费用,该费用包括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用于办案支出的案件处理费,该费用不因裁决书、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而退回。
当事人起诉请求仲裁机构退还收取的仲裁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仲裁机构收取仲裁费用的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并不是基于合同或财产关系而收取。当事人因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起诉请求仲裁机构退还仲裁费用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PART 05
【案号】
一审:(2017)鄂0302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
二审:(2017)鄂03民终2210号民事裁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10-2-484-001(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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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深圳国际、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企业法务部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
一、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
二、建工刑案:建工辩护、企业行权;
三、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