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中 止 民 事 诉 讼 、 仲 裁 、 执 行 程
序 通 知 书
(2025)粤 19 破 216 号
本院各业务部门、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其他
有以东莞市宸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案件的法院及
相关仲裁机构:
本院根据卢荣玲的申请,于 2025 年 12 月 03 日裁定受
理东莞市宸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2 月 03 日经随机方式选定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担任东
莞市宸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关该公司的民
事诉讼、仲裁及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请接到本通知后,及时
中止对东莞市宸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仲裁及执
行程序,将有关查封、扣押的财产移送管理人,并通知债权
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请本院各部门及贵单位就所涉东莞市
宸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案件作出相应处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